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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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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4 |
●董事會通知係採發信主義 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例如公司訂於3月18日召開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應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至遲應於3月10日即應通知,而該通知係採發信主義。隨函檢附本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及93年6月4日經商字第09302084840號函影本供參。 (99.4.9 經商字第09902036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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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4 |
●公司法尚無臨時董事會之規定 按公司法尚無「臨時董事會」規定,合先敘明。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又有關董事會緊急情事之召集,請參考本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2145290號函釋辦理(如附件影本)。至於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得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方式編造會計表冊,事屬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99.4.9 經商字第09902036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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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4 |
●公司解散均應進行清算 按公司之解散,一經解散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機關登記,僅生對抗要件(本部91年7月29日經商字第09102143940號函釋參照,如附件1)。復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行清算。而公司法第397規定,係針對解散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公司,賦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之權限,以維護大眾交易安全。又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旨在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同屬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定事由,亦有進行清算以了結債權債務關係之必要,尚非指解散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始可進行清算。並檢附本部95年1月18日經商字第09500004890號函及本部56年12月4日經商字第34028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2)。 (99.4.7 經商字第099005510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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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6 |
●董事會決議事項僅餘1人可就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一、倘公司有8位董事,召開董事會時,8位董事全部出席(符合法定開會門檻),如其中7席於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依本部91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釋,僅餘1人可就決議事項進行表決,該1人就決議事項如同意者,則以1 比0之同意數通過(符合決議門檻)。 二、至所詢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問題,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99.4.26 經商字第09902408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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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8 |
●減資彌補虧損以前一會計年度截止所產生之累計虧損數額為宜 所詢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於98年6月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97年度財務報表及97年度虧損撥補表,如於99年3月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係減資彌補截至97年度之虧損,是否可行一節。按公司有虧損,始有經股東會決議以減資彌補虧損之可言。倘公司截至97年底雖有虧損,惟98年會計年度已終了,公司累計至98年底是否仍有虧損(或已有盈餘),已可得知。是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其用以彌補之累計虧損數額,以股東會決議減資時之前一會計年度所產生之累計虧損數額為宜(例如99年3月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以截至98年底之累計虧損計)。 (99.4.2 經商字第09902024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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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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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16條 |
●明訂勞動條件之具體項目範圍 按企業併購法第16條所稱勞動條件之具體項目包含: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2、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4、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5、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7、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事項。8、適用工作規則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99.4.15 勞資2字第099012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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