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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四月>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06971號 公告上、興櫃公司自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除繼續依現行規定及格式申報外,應增加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 依據: 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2872號函准予備查,暨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8款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27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財務資訊國際化,上、興櫃公司自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應增加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 (一) 申報項目:包括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二) 申報期限:各季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 (三) 申報格式:依據本中心「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及代碼表」、「現金流量表項目及代碼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項目及代碼表」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檔案格式申報。 二、適用對象: (一) 上、興櫃公司。 (二) 上、興櫃金融控股公司應責成下轄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申報,惟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 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興櫃外國發行人。 三、未依規辦理之上、興櫃公司,本中心將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7條規定處置。 四、鼓勵提前申報:鼓勵上、興櫃公司於申報98年度及99年第1季財務報告時,除繼續依現行規定及格式申報外,自願提前採用XBRL格式申報個別及合併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申報期限為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即99年5月份)。
金管證券字第0990014380號 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八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符合下列條件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一)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 1、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及店頭市場。 2、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3、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範圍如附表二。 (二) 前揭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不得包括下列項目: 1、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2、本國企業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但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不在此限。 3、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三) 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前項連結標的之發行公司如有併購之情事者,本會得停止發行人以該標的發行認購(售)權證,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停止發行。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八條之一 發行人發行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前項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發行人發行第一項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 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二、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十六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暨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第十七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06395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應配合修正其相關作業程序,請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修正其作業程序,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之程序,將前開修正之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倘公開發行公司不及提報本(99)年度股東會者,仍應將修正之作業程序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且應依所修正之作業程序控管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額度,及執行背書保證對象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管控措施,並應將董事會通過之作業程序提報次一股東會同意修正(至遲應於次(100)年度之股東會通過)。 (二) 若公司擬依修正後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放寬規定從事持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者,應先命其子公司訂定(或修正)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公開發行公司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7條規定修正其作業程序;前開修正之作業程序,應依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之程序,分別提報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 公司擬依修正後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放寬規定從事資金貸與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者,應將相關得為授權之情形修正其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並應依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之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90007439號 主旨:公告修訂一般行業、金控業、金融業、保險業及異業別等各業別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代碼內容及分類標準,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526號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091300號函及99年4月7日保局(財)字第0990250128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修正後各業別之會計科目及科目代碼表,詳如附件。 (附件略)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91801112號 主旨:為健全董事會監督功能,請各上市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時,注意落實董事利益迴避原則,請查照。 說明: 邇來發現部分上市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時,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於討論及表決時未予迴避,核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不符,請各上市公司確實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辦理。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90401031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權轉讓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事計有: (一) 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 (二) 轉讓持股、信託移轉、設質股票經質權人賣出未依規辦理事前、事後申報。 (三) 實際採行之轉讓方式與事前申報不相符(例如申報採盤後定價交易,但實際交易方式為鉅額配對,且其受讓對象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 (四) 融資買進之股票,因融資到期賣出,其當日以一般交易方式賣出之數量逾每日得轉讓股數之限制。 (五) 內部人就任當月之期初股數申報錯誤。 二、上市公司買回庫藏股常見缺失情形為: (一) 內部人於公司執行買回股份期間賣出持股。 (二) 公司買回股份期間,於交易時間開始前掛單報價。 三、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四、為期公司正確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作業,請 貴公司嗣後於接獲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向主管機關申報成為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之文件副本時,務必通知該等大股東遵循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5日前申報其上月份之持股異動資訊,以利貴公司彙總申報公告。 五、為避免 貴公司及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及第28條之2規定而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8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200444號 主旨:通知上(興)櫃公司本(99)年度股東會年報自行檢查表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43號函修訂完成,並置於本中心網站,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規定辦理。 二、上揭股東會年報自行檢查表業置於本中心網站(http://www.gretai.org.tw)供下載使用,路徑如下: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申請表格/其他表格/上(興)櫃公司年報自行檢查表。 三、敬請 貴公司於本年度股東會召開後20日內,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併同股東會年報自行檢查表乙份至本中心備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90008434號 主旨:公告修訂一般行業、金控業、金融業、保險業及異業別等各業別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代碼內容及分類標準,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526號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091300號函及99年4月7日保局(財)字第0990250128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修正後各業別之會計科目及科目代碼表,詳如附件。 (附件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08292號 主旨: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8條之1、第37條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五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10558號暨第09900105581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200491號 主旨:為健全董事會監督功能並落實公司治理,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請各上(興)櫃公司邇後召開董事會時,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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