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六月份稅務>

1.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得依申請放棄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提供勞務,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得依同條例第1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同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2010.06.25台財稅字第09900193830號)

2.依行為時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等規定限制出境者應即解除其限制

一、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但書、本部74522日台財稅第16387號函、83922日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862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規定,繼續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營業登記負責人或變更前之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二、本部74522日台財稅第16387號函、83922日台財稅第830432027號函、862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及891013日台財稅第0890065507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2010.0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

3.核釋有關承攬廠商投保營造工程保險之相關保險費應列入營業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承攬廠商,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規定,以承攬廠商為要保人,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並依工程契約向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請領之保險費及廠商管理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2010.06.18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

4.遺產或贈與財產中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核算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依本部70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40833號函釋規定,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公司資產淨值即股東權益,而未分配盈餘屬股東權益項目之一,且歷年均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審查,有關該等公司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財政部2010.06.1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

5.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一、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

二、政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2010.06.09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

6.核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享有輔助購宅權益者死亡之課稅規定

核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權益之原眷戶死亡相關課稅規定

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等權益依據國防部9922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01678號函,性質屬公法上之權利,並授予一定之人所能享有,原則上應不得作為繼承或處分標的。準此,上開權益具一身專屬性,於原眷戶死亡時非屬其遺產範圍,無須課徵遺產稅;其配偶或子女依同條項規定承受之權益,係本於政府照顧國軍遺眷生活之政策目的,渠等嗣依同條例所獲之輔助購宅款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二、原眷戶已行使上開權益者,依據上開國防部函,已領取之輔助購宅款或已登記完成之房地所有權,即成為當事人私有財產之一部分,除另有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原則上均可作為繼承或處分標的;承購人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在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承購人之繼承人得本於買賣契約書請求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應回歸民法有關財產權之繼承規定辦理。準此,原眷戶選擇承購眷宅並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如於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所遺請求移轉眷宅登記之權利,仍應課徵遺產稅;如原眷戶係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並於領取後死亡,則應就其所遺輔助購宅款金額課徵遺產稅。

三、本部9371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87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2010.06.02台財稅字第09900110300)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