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八月份稅務> (一)核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 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財政部2010.08.31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 (二)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一、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本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 二、本部賦稅署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自即日廢止。 (財政部2010.08.11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 (三)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釋疑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二、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2010.08.06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