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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九月>
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自修正發布日起生效即應適用其相關規定,其適用原則如下: (一) 發布前已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 虧損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符合成數,則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未符合成數,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則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 獲利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應依修正後私募應注意事項辦理,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亦適用修正後規定。 (附件略)
臺證上字第0990026534號 主旨:為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並協助企業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以健全經營,爰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如附件),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參酌並擬訂自身之誠信經營守則,以符合國際潮流。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0184號函准予核備。 (附件略)
金管證發字第0990053857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七十條。 (條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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