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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稅務>

1.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761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

(財政部2010.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

2.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及報名費收入之營業稅徵免疑義

一、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2010.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

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5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5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4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

(財政部2010.10.08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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