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十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91704353號
主旨:為強化對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合理規範,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1802號函准予核備。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9月1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私募應注意事項」)及99年9月29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本公司爰配合修正旨揭條文,明定在不同情形下應符合更嚴格之獲利能力標準,本公司始核發補辦公開發行之同意函。配合前開私募應注意事項之適用原則,旨揭修正條文之適用原則如下:
一、99年9月1日(含當日)前已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申請上市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虧損公司(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損或有累積虧損者)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至99年9月1日止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符合成數,則嗣後申請上市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未符合成數,嗣後申請上市同意函之核發標準則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獲利公司(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至99年9月1日止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申請上市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後規定。
(附件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90030522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5條及「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51979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25450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部分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15條、「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14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8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519791號函。
公告事項:考量當期由盈轉虧公司之風險,有將當期虧損而前一年同期獲利之公司,亦納入必要受查公司範圍之必要,爰就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4條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三○%以上者」修正為「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稅前損益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三○%以上者」,以資周延。
(附件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201413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5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18021號函、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為強化對私募有價證券之監理,分別於99年9月1日及29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爰配合增訂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15條第12項第7款至第9款及第13項,並配合修訂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4款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19款。
二、本次審查準則修正條文適用原則如下:
(一)
私募有價證券於99年9月1日前已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申請上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
虧損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於99年9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符合成數,則嗣後申請上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
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未符合成數,嗣後申請上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則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
獲利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於99年9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申請上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亦適用修正後規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
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一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一四七八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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