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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377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第377條準用第19條規定者,應以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為營業行為為構成要件

按公司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同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是以,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第377條準用第19條規定者,應以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為營業行為為構成要件;如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僅與他人為營業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則不論該外國公司是否經我國認許,核與公司法第19條規定無涉。

99.11.16 經商字第09902428020

公司法3

 

事會會得將設立分公司之具體地點及實際開業日期授權董事長決定

一、事會會決議於某區域內設立分公司,實際設立之分公司所在地(具體地點),授權董事長決定,尚無不可

二、按分公司設立日期,係指登記機關核准設立之日期,尚無所稱實際設立日期之規定,倘係指分公司實際開業日期,則授權董事長決定之,並無不可。

99.11.24 經商字第09902148270

公司法128-1

 

概括承受他法人之股份成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者,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2項指派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所詢三重市公所單獨投資組織之「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北縣升格新北市後,其股份由新北市政府概括承受,三重市公所原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如何處理疑義一節,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2項規定,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指派。準此,新北市政府因概括承受三重市公所百分之百持有三重果菜市場股份而成為「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後,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2項規定指派董事、監察人,至指派人選為原三重市公所指派之董事、監察人或另行重新改派其他人選,由新北市政府自行決定,章程未合部分,應於下次修章時配合修正。另所詢為維持三重果菜市場之營運,是否可沿用舊有組織自治條例一節,允屬該組織自治條例之規範適用範疇,與公司法無涉,宜洽地方制度法之主管機關辦理。至來函所引本部921219日經商字第09202264040號函釋,與本案無涉,併為敘明。

99.11.25 經商字第09900699540

公司法182-1

 

股東會既定議程完成後之宣布散會是否屬主席裁量權限允屬股東會議事規則之規範範疇;倘未明定時則屬主席裁量權限

一、本案經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1029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57887號函略以:「901112日修正公司法第182條之12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此為公司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之法源依據。至於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促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之順利進行,前於8684日以函令訂頒『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僅係供公司作為訂定議事規則之參考,尚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公司依公司法需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至於訂定之事項為何,現行法無明定,有關公司股東會既定議程完成後之宣布散會,是否屬主席裁量權限而無須經全體出席股東表決通過乙事,尚不受『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之限制,建請依據公司法之規範精神逕予解釋,本會無意見。」在案,先予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182條之12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準此,關於股東會議事規則,應由公司自行訂定。所詢公司股東會既定議程完成後之宣布散會,是否屬主席裁量權限允屬股東會議事規則之規範範疇。倘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並未明定時,基於股東會主席之職務權限係在維持股東會之秩序,整理議事進行,同時參考內政部所訂「會議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主席之任務如左:(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股東會既定議程既已完成,則宣布散會即屬主席裁量權限而無須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99.11.25 經商字第09900692530

<經濟部函>

信託財產專戶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及董事

 

一、按有限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或法人為限,又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信託財產專戶」尚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董事。

二、查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亦屬財產種類,並未為信託法所排除,惟該財產之移轉仍應踐行公司法第111條之規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有關公司章程及登記表上之股東或董事姓名,仍應以受託人之姓名登載之。

三、另為符合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參照「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於股東名簿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併為敘明。

(經濟部99、11、05經商字第09902147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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