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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十一月>

中華民國991124

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中華民國99113

金管證交字第0990059226號

一、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依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載明之事項內容變更時,應將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之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如非「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者,其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及依據,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並以得據以計算單一明確之轉讓價格為限,除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或經股東會同意者外,其轉讓價格仍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事宜。

四、本令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18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90032985

主旨:函知有關獲利上市公司因無法辦理公開募集有價證券而向本公司申請核發私募同意函之標準與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第3款暨99年10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58409號函辦理。

二、旨揭獲利上市公司係指向本公司申請核發私募同意函時之最近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之上市公司。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獲利上市公司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情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需求,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始得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三、前揭獲利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請核發私募同意函應於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為之,且均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本公司始得核發同意函:

(一) 申請公司之公開募集案件業經主管機關依「處理準則」規定退回或經證券承銷商評估有「處理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情事之一,致其申報公開募集案件有經主管機關退回之虞者。

(二) 申請公司無法辦理公開募集,經證券承銷商評估係基於下列原因之一致申請公司確實無法充分掌握及合理改善者:

1、受產業因素或外在環境變化之影響者。

2、涉及訴訟及非訟案件者。

3、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

4、其他足資證明公司無能力或無法於短期內改善者。

() 申請公司業已提供其未來至少6個月之現金收支預測及營運計畫,並經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表示申請公司短期內亟有資金需求,確有辦理私募之必要者。

四、申請公司應於取得本公司同意函後6個月內完成私募股款或價款收足,倘逾6個月,應重新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核發私募同意函後,始得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110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90033931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2條、第3-1條及第9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1039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增進第二上市公司資訊之即時性及透明度,爰增訂第2-2條第2項,規範第二上市公司向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之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交本公司。提交可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二、為保障我國TDR持有人之權益,第二上市公司未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或未同時提交上開文件及資料予本公司者,本公司得對其逕處壹佰萬元以上伍佰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且於最近一年內違約達二次以上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三、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違規之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上市。

(條文略)

中華民國991111

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095號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暨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

二、前點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臺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店頭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之商品。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之新臺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本令發布前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之公債,計入後如有超逾前揭限制者,該公債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止,惟不得再新增部位。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擔任選擇權賣方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五、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九八○○五六九七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123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201675

主旨:有關「民國100年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仍維持實行事前申報機制」及「分散同一產業別公司之股東常會日期」,敬請 貴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股東行使股東權,本中心100年仍將配合證期局針對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實行「事前申報機制」,及為避免同一日期同一行業公司之股東常會過度集中之情形,請產業別家數大於40家之公司(詳附表),能分散股東常會日期,俾利股東出席股東常會。

二、另有關「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事前申報機制」,其相關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線上預選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公司應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之「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功能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並由該系統立即得知申請結果,此時尚無須發布重大訊息,待申請股東常會日期確定後,召開董事會並決議通過所登記之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再行發布董事會通過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之重大訊息及辦理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等後續作業。

(二) 上線點選期間:公司須於100年1月4日上午9點起至3月15日前辦理初次登記,採「先申請先登記制」,且允許公司於申報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前可自行上線修改日期;惟如係於公司申報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後,則需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將原申請日期刪除後,始可重新申請開會日期。

另往後每年均以該年度第2個營業日為登記起始日期。

(三) 每日點選限額:每日可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開放點選家數不超過200家,但採通訊投票之公司不受限制,系統亦會顯示每日尚可點選家數餘額。

(四) 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

(五) 系統程式有設計勾稽機制,當公司原登記之日期與輸入重大訊息之股東常會日期或申報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公告之股東常會日期不一致時,系統將產生提示訊息並限制其上傳,公司須先至事先申報系統將日期變更為一致後,始能對外辦理發布或公告。

三、申報系統將於100年1月4日上午9時起始開放登記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並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伺服器主機接收時間先後順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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