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十二月份稅務>

1.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

2.核定「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49680號)

3.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

(財政部2010.12.20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

4.核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用免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

()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本部759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六、嗣後稽徵機關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

七、本令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自發布日起適用。

(財政部2010.12.10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

5.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1001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9912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6.補充核釋本部999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規定

一、該令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助:

()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助。

二、前點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三、自9811日起,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不符合本部999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第1點及本令第1點規定免稅範圍者,應依99924日令第2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2010.11.24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