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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稅務>

1.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等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

行政院核定「放寬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措施」,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符合下列規定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1、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2、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二、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一)培養支援運動員計畫、支出憑證及足資證明培養支援運動員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買國內所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相關購票憑證及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述捐贈證明文件,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財政部2011.01.26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

2.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6499比1

(財政部2011.01.17台財稅字第10004900380號)

3.99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財政部2011.01.12台財稅字第10004900020號)

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罰則適用規定

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報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及各款規定之所得額或金額,致短漏基本稅額者,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2011.01.10台財稅字第09904154480號)

5.期貨公會舉辦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收入免徵營業稅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2011.01.07台財稅字第09900482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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