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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稅務>

1.核釋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夫妻分居申請罰鍰分別開單,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罰鍰(P1P2):

  ()夫部分

1.夫漏稅額(ET1)

= 依本部989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    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    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    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 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

= {(夫申報所得額  +  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    (免稅額  +  扣除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抵稅額

3. 夫應分攤之罰鍰(P1)

= 夫漏稅額(ET1)  ×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

=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    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    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    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

= {(妻申報所得額  +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    (免稅額  +  扣除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

= 妻漏稅額(ET2)  ×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430日台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100.03.28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2.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機關團體依法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合稱機關團體)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相關法令或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規定設立賑災專戶向個人或營利事業進行募捐或勸募,得於設立該專戶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9條規定經理事會通過之文件或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文件及賑災專戶帳號資料,報請所在地之國稅局備查;國稅局准予備查時,應副知其他地區國稅局。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符合前點規定經國稅局准予備查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載明其姓名或名稱及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或名稱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三、機關團體應捐贈人之要求,給與符合第1點規定經國稅局准予備查之賑災專戶捐贈收據時,應於該收據明顯處註記「對本賑災專戶之捐贈,業經財政部○○○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備查,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不得以上開收據及本收據重複列報」。

(財政部100.03.23台財稅字第10004017660號)

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其他租稅優惠措施於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過渡期間課稅規定。

一、公司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或第9條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租稅優惠,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以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為適用要件者,於99年1月1日以後,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時,其研究與發展支出,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核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為準;其選擇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獎勵者,於99年1月1日以後,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8點及第17點規定免稅所得計算公式時,其研究與發展支出,亦同。

二、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以98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先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抵減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再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抵減前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前開抵減總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

三、公司採特殊會計年度,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屬於98年及99年之支出分別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其抵減限額,應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按50%及30%分別依公司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期間占全年度之比例加權平均計算之。

(財政部100.03.22台財稅字第10004011130號)

4.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認列費用。

一、自9971日起,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於99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繼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併計該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就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該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100.03.21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

5.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開辦課程收入免徵營業稅。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經核准為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專業訓練單位者,其舉辦專業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0.03.17台財稅字第10000029340號)

6.機關團體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100.03.14台財稅字第09900520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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