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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稅務> 1.營業人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如符合一定要件者依查定課徵營業稅 一、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二、專營下列學生餐點範圍之營業人,得認定符合前項規定: (一) 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 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 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四) 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 三、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及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 2.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之營業稅徵免規定。 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符合下列要件者,其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5條第1項或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得比照本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管理機構係基於維護廠商合法權益及謀求共同福利等目的設立營運,進行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部管理事項。 二、管理機構成員均由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廠商及土地所有權人組成。 章程明定管理機構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益機關團體所有。 (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4517200號) 3.補充核釋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及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之時價估定規定。 一、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及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適用本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規定所稱「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一)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 (二)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 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標的股票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8條規定,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興櫃股票,適用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97年7月10日令有關以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興櫃股票時價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但書規定辦理 (財政部10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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