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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四月> 一、股東召開股東會得自行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獲得主管機關許可或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召集股東會者,如公司董事會不配合召集權人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製作及傳送徵求人徵求彙總資料、第十二條規定傳送及揭示徵求人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資料、第十三條規定傳送及揭示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明細資料、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或「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製作與傳送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各項議案之說明資料,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 (證交所100.04.13金管證交字第1000011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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