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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五月>

一、各業別XBRL財務報表附註分類標準

主旨:為配合推動上市櫃(興櫃)公司採用可延伸商業報告語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以下簡稱「XBRL」)申報財務報告乙案,謹檢送各業別財務報表附註分類標準如附件,請 惠賜卓見。

說明:

一、為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核定未來財務報表附註採分階段實施之時程:

(一) 第一階段-申報99年年度財務報告(100年4月):簡化之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以一個附註項目為一個標籤。

(二) 第二階段-申報100年半年度財務報告(100年8月):將原簡化之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再細分為以一整段文字為一個標籤,即將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再予細分為一個科目為一個標籤。

(三) 第三階段-申報100年年度財務報告(上市櫃公司101年3月、興櫃公司101年4月):配合採用IFRS時程,提早著手規劃部分詳細之財務報表附註(包含表格),先行納入未來改採IFRS後仍要求揭露之重要財報附註資訊(即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報附註,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

二、配合上開申報計畫時程,需制訂XBRL各業別財務報表附註分類標準,其中第一階段之附註已制訂三個項目,包含「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另並已針對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再予細分,完成第二階段財務報表附註分類標準,前開附註分類標準係參採現行各公司常見之會計政策說明而制訂,並已於本(100)年3月25日及4月13日提本案分類標準工作小組討論。

三、為確保上開分類標準之完整性及適用性,以利後續之申報作業,爰請撥冗檢視附件各業別財務報表附註項目,屬金融控股公司請轉知轄下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子公司,如對前開附註分類標準有相關意見與建議,請依附件格式於本年5月13日前以電子郵件寄至 xbrl@twse.com.tw,並於主旨載明「XBRL財報附註分類標準意見徵詢」,本公司將彙整提本案分類標準工作小組討論後,報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之。

(證交所100.05.06臺證上一字第1001801935號、櫃買中心證櫃監字第1000011659)

二、將原取得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分割新設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相關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得將原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移轉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 分割新設子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與該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具有關聯性,且該私募有價證券為分割新設子公司所必要之營運資產。

(二) 分割新設子公司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辦理,其適用前揭條文所稱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係指原交付公開發行公司之日。

(三) 公開發行公司於前開私募有價證券限制轉讓期間對該分割新設子公司持股應維持百分之百。但該分割新設子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辦理發行新股而保留供員工承購,或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且公開發行公司對該分割新設子公司之持股維持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0.05.27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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