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條文略)
(經濟部100、07、07經工字第10004603980號)
二、公司章程就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訂有相關規定且未牴觸公司法者,仍應依章程規定辦理
一、本部100年6月27日經商字第10002078770號函以:「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生效前已完成股東會之召開,而股東會後20日內該條文生效者,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得適用修正後之條文,以公告方式為之。」係在解決舊法時期已完成股東會之召開,而分發議事錄期間新法生效之新舊法適用問題,與章程載有股東會議事錄分發規定,應適用章程或新法問題,係屬二事。是以,倘章程就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訂有相關規定且未牴觸公司法者,仍應依章程規定辦理。
二、法已於100年7月1日施行,為杜爭議,倘公司欲依新法辦理,應循修正章程程序辦理。
(經濟部100.07.01經商字第10002417580號函)
三、有關本部100年3月29日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明定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裝訂成冊」疑義
一、依本部100年5月5日研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前開會議決議:「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所稱「裝訂成冊」係指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加具封面、封底靠左裝訂成冊,以確認查核報告範圍,並利公司登記資料後續歸檔、查閱及影印等作業。
(經濟部100.07.07經商字第100024166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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