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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六月>

一、公開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注意事項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暨強化財務預測之發布,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為提昇上市公司資訊品質,經彙列近期上市公司公開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及可能需編製財務預測情形如下,惠請注意辦理,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一) 以新聞稿(含代轉發)或重大訊息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如:建議買進以及目標價XX元、公司管理階層為達成未來預期營運成效所設定之內部目標,且對外發布具體數據之財務業務訊息等。

(二) 公告申報資訊內容有誤,如:除息金額誤植,申報大陸投資資訊未含「截至本期止處分(含出售、清算、解散、被併購、破產等)之大陸子公司之投資金額及已匯回投資收益」等內容。

(三) 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未於會議前辦理訊息公告及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布說明會之中英文財務業務資訊,或於交易時間辦理法人說明會惟未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者。

(四)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及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惟未依規公告申報重大訊息。

(五) 以重大訊息發布預測性財務資訊,或作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如:營收再創歷史新高、營收維持成長趨勢等。

(六) 未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所謂「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等日期,以孰前者為準。如:大陸地區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時即輸入重大訊息畫面,而非待投審會核准方輸入之。

(七) 發布之重大訊息引用條款錯誤,或前後發布之內容有不一致之情形者。

二、有關重大訊息及財務預測相關規定請至「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www.selaw.com.tw)查詢: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二) 本公司訂定之「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三、本公司編有「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置於網頁(www.twse.com.tw)並定期更新,其中包括股東會事前登記、股東會及除權息公告之申報期限等,請督促所屬申報人員下載參考。

(證交所100.06.02臺證上一字第1001802517號)

二、「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100年6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023328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修正旨揭「認定標準」第一、四、五條,以明確規範對上市公司發布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與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查證及認定情形。

(證交所100.06.17臺證上一字第1001802884號)

三、「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訂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第1條、第4條及第5條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23328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為明確規範本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查證及認定情形,暨應予查核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態樣及上櫃公司應作資訊揭露之時點等,修正本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第1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資遵循。

(櫃買中心100.06.23證櫃監字第1000013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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