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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份稅務> 1.營利事業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63150號) 2.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財政部100.07.20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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