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可認購或可轉換股份數釋疑
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
(經濟部100.09.09經商字第10002426590號函)
二、公司間交叉持股採取雙軌制
按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間交叉持股採取雙軌制,即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2、3款及369條之10有不同規範,從而,當公司間有單方控制或雙方互為控制相互投資關係時,於行使表決權應優先適用179條第2項,以落實該項之立法目的。惟本部92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202088150號函以:「按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達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之規定,不得超過控制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該函意旨核與上開說明不符,不再援用。
(經濟部100.8.4 經商字第10002422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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