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一、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選用IFRS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選用「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經濟部101.01.09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
二、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開始實施
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自民國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號公報自時施日起取代82年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4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
三、審計準則公報第52號開始實施
審計準則公報第52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自民國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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