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稅務>
1.營利事業有進貨事實,惟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應以營利事業已依同法第3章第2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
二、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其符合下列規定,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
2.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二、本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自即日廢止。
(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
3.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處理方式之核釋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101.01.17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
4.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1.01.17台財稅字第10000476790號)
5.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之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1.01.04台財稅字第10000448070號)
6.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按保險業稅率課徵營業稅
一、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ㄧ,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二、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規定,其與前開規定未合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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