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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將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時,若公司未聘請員工,其員工紅利如何處理
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應依章程規定分派之。又公司認定內部無員工時,其依章程規定成數分派之員工紅利(費用),於年度決算後應歸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
( 101.01.13經商字第10002170130號 )
有限公司修正公司章程疑義
按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已將董事姓名應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規定刪除,是以,有限公司之董事變更,無庸再辦理公司章程之變更登記,僅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經3分之2以上股東之同意即可;若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者,僅須於公司章程將董事姓名變更為新選任之董事姓名,不列入修章次數亦毋庸檢附修正章程之股東同意書。
( 101.01.02經商字第10002156760號 )
一、公司法修正
茲增訂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1.01.04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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