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71及72段之規定,依合約之經濟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之定義,於原始認列時,將所發行之公司債分類為金融負債,認股權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1.13(101)基秘字第009號)
二、退還以前年度收取之管線補助費處理疑義說明
瓦斯公司依法院判決退還用戶先前已繳之本支管線補助費,其性質並非一般裝置收費之退回折讓,宜列為其他損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1.30(101)基秘字第015號)
三、企業併購之處理疑義
企業併購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交易實質認定。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2.09(101)基秘字第024號)
四、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之處理疑義說明
有關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之給與日,依本會(98)基秘字第111號函之規定,其給與日須為現金增資之認購價格及股數均已確定之日,於實務上通常為決定除權基準日之日,若認購價格及股數須經核准(例如須經董事會通過),則核准日為給與日。考量企業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後,實務作業如有另就該股份基礎給付協議(含條款及條件)通知員工之程序;或企業有進一步確認員工認購股數之程序,使員工瞭解其得認購之數量與價格,則亦得以企業通知或其確認認購股數之日為給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