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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稅務>

1.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財政部101.02.21台財稅字第10104513530號)

2.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申報扣抵規定。

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屬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以事務所型態執業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第2款規定計算扣抵限額;其屬聯合執業事務所,應另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執行業務者之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金額及已繳納稅額,填報盈餘分配表交由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

二、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涉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其各項成本及必要費用,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分攤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其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收入金額占其全部執行業務收入之比例分攤,自該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101.02.17台財稅字第10004139930號)

3.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5652比1。

(財政部101.02.07台財稅字第10104514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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