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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0年度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

公告本公司100年度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略)

(證交所101.02.01臺證上一字第1011800339號)

二、實施庫藏股及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注意事項

為免公司因實施庫藏股及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之疏漏,致遭處行政罰鍰,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2795號函指示,轉知各上市(櫃)公司配合辦理。

二、前揭函示所列100年度公司實施庫藏股及股權申報違規缺失暨相關事項如下:

(一)庫藏股缺失:

1、公司買回股份之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未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2、公司於開盤前報價買回公司股份。

3、公司未完成公告及申報即自市場買回股份。

4、公司未於執行完畢或買回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金管會書面申報。

5、內部人於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內賣出。

6、公司單日買回超過預定買回數量1/3。

7、公司買回股份逾3年未轉讓且未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二)內部人股權申報缺失:

1、事前轉讓申報缺失:

(1)自取得身分之日起未屆滿六個月即於市場轉讓。

(2)市場轉讓持股未辦理事前申報。

(3)遭法院拍賣或金融機構斷頭,未辦理事前申報。

(4)每日轉讓股數超過每一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

(5)申報轉讓方式與實際轉讓方式不同。

(6)持股轉讓特定人(如信託、贈與等)未辦理事前申報。

2、事後變動申報缺失:

(1)未申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變動情形。

(2)申報變動情形與實際持股變動情形不符。

(3)內部人取得身分後未依規定申報持股變動情形。

(4)公司未將內部人所申報之設(解)質情形辦理申報並公告。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 貴公司務必將前揭庫藏股及內部人股權申報缺失轉知相關人員,並加強內部控制規範與人員更換交接,注意避免該等情事發生。

(證交所101.02.04臺證監字第1010001739號、櫃買中心101.02.06證櫃交字第10100015901號)

三、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修正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告事項:

一、本次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訂重點如后:

(一)第2條第1項第11款:明訂董事會決議減資或現金增資之基準日時,應公告重大訊息。

(二)第2條之1:參照金控公司規定,修訂投資控股公司應代為發布重大訊息之範圍為「子公司最近一年股東權益占合併報表之母公司股東權益2%以上者」。

(三)第2條之3第1項第23款:增訂第二上櫃公司如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情事,應發布重大訊息。

二、本次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修訂重點如后:

(一)第8條:考量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基於保護投資人權益有取得興櫃股票之必要,爰增訂發行人應另提出1千股供投保中心認購。

(二)第34條及第35條:增訂興櫃公司應代未上巿(櫃)之重要子公司或母公司申報重大訊息及召開說明記者會之相關規定。

(櫃買中心101.02.06證櫃監字第1010001411號)

四、興櫃公司內部人違反股權申報作業缺失

主旨:有關興櫃公司內部人違反股權申報作業缺失乙項,請 貴公司依說明四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2795號函辦理。

二、查100年興櫃公司內部人違反股權申報作業缺失如下:

(一)事前轉讓申報缺失:

1、自取得身分之日起未屆滿六個月即於市場轉讓。

2、市場轉讓持股未辦理事前申報。

3、遭法院拍賣或金融機構斷頭,未辦理事前申報。

4、每日轉讓股數超過每一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

5、申報轉讓方式與實際轉讓方式不同。

6、持股轉讓特定人(如信託、贈與等)未辦理事前申報。

(二)事後變動申報缺失:

1、未申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變動情形。

2、申報變動情形與實際持股變動情形不符。

3、內部人取得身分後未依規定申報持股變動情形。

4、公司未將內部人所申報之出質情形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避免 貴公司及其內部人違反股權申報規定,前揭股權申報作業缺失請 貴公司務必轉知相關人員,並加強內部控制規範與人員更換交接,注意避免該等情事發生。

(櫃買中心101.02.06證櫃交字第10100015902號)

五、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101.02.13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

六、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101.02.20金管證發字第1010005435號)

七、應採電子表決之規定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公司,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1.02.20金管證交字第1010005306號)

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期

有關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期請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發布之基秘字第389號解釋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基秘字第389號解釋函(如附件)及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21條之規定,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日期,通常指外勤工作完成日,而外勤工作完成日係指不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包括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均已編製及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期,而「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於國內之一般情況為董事會,故我國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日不宜早於董事會通過財務報表日。

二、如為季財務報表之核閱,則「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乙節,應依受查者公司內部制度執行。

三、前揭解釋函自發布日開始適用,茲提醒 貴公司於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務報告時即應(並請轉知簽證會計師)注意依規辦理。

(證交所101.02.20臺證上一字第1011800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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