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興建建物並贈與政府,若係無條件贈與,應於有充分證據顯示承諾已作成時認列捐贈費用;若係有條件贈與,應於條件很有可能達成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認列捐贈費用;若條件非屬很有可能達成,或金額無法合理估計,應視為或有負債,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3.02(101)基秘字第042號)
二、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之處理疑義說明
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之給與日,原則上應為董事會決議日,亦得以通知員工之日或企業確認員工認購股數之日為給予日。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3.08(101)基秘字第048號)
三、商品出售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企業應依(100)基秘字第391號等函判斷交易係屬買賣或居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