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01.04.02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
二、特銷稅於開立統一發票之處理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101.04.20台財稅字第10100016240號)
三、保稅區續留加工之已銷售半成品適用零稅率文件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61840號)
四、補充核釋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
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