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說明若子公司之財務資訊僅供母公司承認投資損益及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用,則母公司之主辦會計師可逕以經母公司及子公司管理階層核准且經查核之子公司財務資訊作為查核證據。若子公司須對外發布財務報表,則子公司之主辦會計師於對該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時,應依(100)基秘字第389
號函之規定辦理;如有前項所述之情況時,子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可能晚於母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4.26(101)基秘字第102號)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說明
係說明企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以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作為對價以取得員工勞務之交易,企業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允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及相對之權益增加。員工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未限制參與股利分配之權利且員工於既得期間內離職無須返還其已取得之股利,企業應在股利宣告日對屬於預計將於既得期間內離職員工之股利部分按公允價值認列薪資費用。若員工於既得期間內離職須返還其已取得之股利,則企業應於收回時,貸記原股利宣告日所借記之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05.18(101)基秘字第139號)
三、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處理疑義說明
係說明銀行與其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控公司,其性質屬組織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