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利存託機構於股東會議事得主張分割投票,以實質反應存託憑證持有人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18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下稱分割投票辦法)並業於101年4月13日發布,依該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海外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存託契約規定得依各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
二、貴公司於分割投票辦法發布後擬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於存託契約明定股東權行使規定,並審酌依該辦法訂定存託憑證持有人可分別行使表決權之相關規定。
(櫃買中心101.05.03證櫃監字第1010010751號)
二、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資料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5月3日證期(發)字第1010020388號函辦理。
(附件略)
(證交所101.05.04臺證上一字第1010009644號、櫃買中心101.05.08證櫃監字第 1010010897號)
三、公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1條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542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訂重點如后:
(一)第3條第4項:考量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於海外召開法說會或記者會因時差,或係受邀參加法說會致於交易時間為之者,其原因尚屬正常,為簡化流程,毋需事先報經本中心同意,惟其他仍需經事先申請且本中心同意後,始能於交易時間內為之。
(二)第3條之1第3項:鑑於第二上櫃公司我國非其主巿場,在尊重原上巿地國法令暨考量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說會或記者會,事先取得本中心同意恐有不符時效及時差之情形下,爰刪除事前報經本中心同意之規定。
二、另因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條第4項及第3條之1第3項已規範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召開或受邀參加法說會應辦理資訊揭露之程序,為免重覆,爰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5條文內容。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05.10證櫃監字第1010010757號)
四、公告「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1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增訂附件六「對第一上櫃公司發生重大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17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7039號函。
公告事項:為明定本中心對於第一上櫃公司例外管理作業之具體作業流程,俾遵循辦理,爰增訂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發生重大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05.10金管證交字第1010014834號)
五、公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831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