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100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本中心「審查上櫃公司年報作業程序」第5條辦理。
二、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100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一)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1目規定,揭露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人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一)
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再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3目規定及附表一之三,揭露配發員工紅利之經理人姓名及配發情形。
(四)
公司雖已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款第4目規定,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惟未說明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4目之規定,公司如設有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六)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款第11目規定,揭露本年度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
(七)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附表二之四格式,個別或採級距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八)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1目規定,非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依附表二之四之ㄧ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九)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5款規定,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依附表二之五揭露相關事項。
(十)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7款規定及附表三,揭露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十一)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及附表四,揭露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十二)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揭露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十三)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說明進銷貨客戶之增減變動原因。
(十四)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附表十九,揭露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
(十五)
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揭露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者,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櫃買中心101.08.13證櫃監字第1010200701號)
二、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
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一至附表三十四、附表三十八至附表四十、附表四十四至附表四十七。
(條文略)
(金管會101.08.14金管證發字第1010035052號)
三、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101.08.22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136號)
四、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條文略)
(金管會101.08.22金管證審字第1010035644號)
五、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