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
|
 |
有關上市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為銷除交叉持股以減資方式退還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致上市公司取得自己發行之股份,前述上市公司取得自己公司之股份,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是否須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後,始得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 |
|
一、經洽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9月3日證期(發)字第1010037823號函復(略以):「有關上市公司…取得自己已發行之股份並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考量上開情形與公司退還股款或減少股份情形不同。其他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並未受影響,應比照買回庫藏股處理方式,於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前,無須先向本會申報辦理減資。」。準此,本個案之減資(註銷庫藏股)情形,於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前,無須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減資。
二、另本個案於申辦減資(註銷庫藏股)變更登記時,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載明減資股份數額及減資基準日),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2份)、併為敘明。
( 101.9.11經商字第10102123480號
)
|
 |
有關公司組織之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等改名是否應繳納登記規費 |
|
一、依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同辦法第16條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另查該辦法附表1至附表5內均將股東姓名變更、董監事、臨時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姓名變更及經理人姓名變更等事項列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以上合先敘明。
二、另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一千元。」同準則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三、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四、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一次為限。」故就股東、董監事、經理人、臨時管理人、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改名等事宜,因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均非屬可免繳登記費事項,自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俾符規費法第7條「應繳納行政規費」之意旨。
三、本部57年11月1日商字第38583號函與前項所述不符者,自即日起不予援用。
( 101.9.17
經商字第10102118500號
)
|
 |
有關公司設立時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資金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公司未補實資金,惟公司業經合併解散,則核准之合併解散、合併存續之登記案如何續處 |
|
一、按本部98年11月19日經商字第09800650420號函釋略以:「經核准解散、廢止登記之公司,業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其法人人格既已消滅,即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其公司登記」。準此,公司之設立登記,倘涉有公司法第9條規定之情事,若公司法人格已消滅者,即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其公司登記。
二、次按有限公司之合併、解散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者解散」、「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第7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解散,毋須清算,自無同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規定適用之餘地,則其法人格即消滅。
三、本案AOO有限公司、BOO有限公司既已與COO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解散,其法人人格即消滅。依上揭函釋,即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其公司設立登記。
( 101.9.27
經商字第10102434210號
)
|
 |
有限公司虧損彌補及分派問題 |
|
一、按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第1項)。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第2項)。第231條至第233條、第235條及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第3項)」。同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1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2項)。」。
二、案例:如公司期初累積虧損437,230元,本期(100年度)盈餘428,086元,則盈虧撥補後,100年度仍虧損9,144元,依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自不得於101年10月分配盈餘。又100年度虧損僅為9,144元,101年僅得就9,144元範圍內,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亦不生所示案例減資彌補虧損437,230元之問題。
( 101.9.27
經商字第10102127110號
)
|
 |
公司申請之文件有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已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應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惟迄未撤銷或廢止登記,公司向所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得否依現行登記狀況為審核 |
|
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是以必有刑事確定判決並經檢察機關通知後,主管機關始得依本條規定撤銷或廢止相關登記。如主管機關前已函詢檢察機關是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通知,惟檢察機關並未回復或為相關通知時,為利後續處理,仍可再行函詢檢察機關。
( 101.9.24 經商字第10102129430號 )
|
 |
有關章程修正逾期變更登記,因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之規定,是否屬無效修章 |
|
一、按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準此,公司應登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又查股東會係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關於公司章程之修正,在不違背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其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合先敘明。
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正章程,而逾期未申辦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之規定,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並不因逾期申辦變更登記而致修正章程無效。
三、至於股東會修正章程之決議是否有效,應視其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有無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或股東會決議之內容,是否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而致無效之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101.9.17 經商字第10102126570號 )
|
<經濟部函>
|
 |
一、有關上市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為銷除交叉持股以減資方式退還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致上市公司取得自己發行之股份,前述上市公司取得自己公司之股份,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是否須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後,始得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
一、經洽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9月3日證期(發)字第1010037823號函復(略以):「有關上市公司…取得自己已發行之股份並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考量上開情形與公司退還股款或減少股份情形不同。其他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並未受影響,應比照買回庫藏股處理方式,於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前,無須先向本會申報辦理減資。」。準此,本個案之減資(註銷庫藏股)情形,於申辦減少資本額變更登記前,無須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減資。
二、另本個案於申辦減資(註銷庫藏股)變更登記時,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載明減資股份數額及減資基準日),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2份)、併為敘明。
(經濟部101.9.11經商字第10102123480號函)
|
<公司法>
|
 |
公司法第387條 |
|
●有關公司組織之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等改名是否應繳納登記規費
一、依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同辦法第16條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另查該辦法附表1至附表5內均將股東姓名變更、董監事、臨時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姓名變更及經理人姓名變更等事項列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以上合先敘明。
二、另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一千元。」同準則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三、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四、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一次為限。」故就股東、董監事、經理人、臨時管理人、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改名等事宜,因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均非屬可免繳登記費事項,自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俾符規費法第7條「應繳納行政規費」之意旨。
三、本部57年11月1日商字第38583號函與前項所述不符者,自即日起不予援用。
(101.9.17 經商字第101021185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