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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月份稅務>

1.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扣報繳時點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101.10.25台財稅字第10100145190號)

3.核釋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何報繳營業稅規定。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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