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依本辦法(35年3月30日發布)第1條規定:「本省公司登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悉依公司登記規則之規定」,又「公司登記規則」(20年6月30日公布)第1條規定:「凡公司法及公司法施行法所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其程序依本規則之規定」。
二、次按,本辦法(35年6月3日及36年1月21日修正)第1條規定:「本省公司登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悉依公司法之規定」,又查公司法(35年4月12日公布)第9章「公司之登記及認許」定有相關條文規定。
三、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35年4月8日致卯齊財五字第1344號公告事由:「為從前依日本法令登記之各種會社公司概應於四月份內改組各種公司向本處呈請登記由」「查台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業於四月一日以致寅(卅)財五字第一一六四號公告週知在案,凡從前依照日本法令登記之各種會社如屬繼續營業者應於四月份內依照前項辦法分別備具各項文件規費向本處呈請登記以憑核辦除分行外合行公告週知此告」。
四、據此,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包括公司法(35年4月12日公布)規定之各種公司組織、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從前依日本法令登記之各種會社公司。
五、本辦法業已於59年間廢止,併為敘明。
( 101.10.30
經商字第10102134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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