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月份稅務>
1.車輛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拍賣後應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一、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本案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係依國家公權力所為之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經拍賣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即請監理機關塗銷原囑託之禁止處分登記。
二、本案已函請交通部轉知各移置保管機關,爾後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3規定辦理公告車輛拍賣作業,除函知公路監理機關外,一併副知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及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屆時請注意配合辦理拍賣剩餘款項之執行作業,如查得車輛所有人欠繳其他轄區稅款,應協助轉知。
(財政部101.11.22台財稅字第10100678710號)
2.車輛因交通事故毁損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一日。
(財政部101.11.19台財稅字第10100669900號)
3.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
(財政部101.11.07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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