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五六四四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修正相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簡式」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完整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者,應自編製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附件略)
(金管會102.02.04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352號)
二、101年度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101年度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
依據: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7條。
(附件略)
(證交所102.02.04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422號)
三、更新以XBRL格式申報102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
主旨:更新國內上(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櫃公司、外國興櫃公司暨上(興)櫃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XBRL格式申報102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123號令。
公告事項:
一、本中心前於102年1月7日以證櫃監字第1020000426號函公告旨揭公司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除依現行已公告之會計項目及代碼表申報財務報表外,並應申報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在案。
二、參照101年12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123號令修正之財務報告目錄內容,更新原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項目「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為「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並新增「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詳附件。
(附件略)
(櫃檯買賣中心102.02.06證櫃監字第1020002101號)
四、公告修訂後之「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及「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
主旨:公告修訂後之「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及「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布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之部份條文暨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本公司業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彙編更新「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並由主管機關審定在案。
二、配合前開法規修訂事項,各上市公司於102年3月底前公開101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即依修訂後之相關規定重新評估符合認定標準之重要子公司,並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檢附「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重要子公司如有增減異動時,另須檢附「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並於異動後二日內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申報系統之「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辦理相關異動申報作業。
三、前開重要子公司之疑義問答及相關申報表單,業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首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編號00302、04201、04202及04203)供外界查詢下載使用,另「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之申報系統預計於102年3月18日更新上線。
(證交所102.02.07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559號)
五、公告修正後「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等
主旨: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投資控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淨額占權益計算表」、「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如附件,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附件略)
(證交所102.02.08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579號)
六、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標準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依前點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屆滿,得自一百零二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證交所102.02.20金管證發字第1020004592號)
七、私募有價證券再轉讓之限制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