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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其已繳納稅應否退還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

2.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其已繳納稅應否退還處理原則。

一、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2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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