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
一、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102.04.11金管證交字第1020012999號)
二、廢止部分舊函令
一、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三四一三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二、另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台財證(六)字第○○六九八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一四四一八七號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二○一四九五三九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07979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2.04.12金管證審字第1020007979號)
三、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私募股票之受讓特定人資格限制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之受讓人。
(二)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私募股票」,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三)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讓人。
(四)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經本會核准轉讓之受讓人。
二、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年九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四○五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2.04.19金管證交字第1020013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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