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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經法院調解成立轉讓與受讓人,得否逕為變更登記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成立之調解,雖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名義得據以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依公司法規定乃屬附有條件始得轉讓之權利,如未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轉讓,即為條件不成就。且同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20日內,依第1項或第3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合先敘明。

二、再按本部101年04月03日經商字第10102026170號函釋略以:「……至股東出資額變更經法院調解筆錄成立,其出資額轉讓仍須踐行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並由公司及負責人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股東出資額轉讓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如附件)。」併予敘明。

三、至本部74年10月8日商字第44210號函釋略謂:「查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通知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法院,……。」倘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通知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變更登記,此與旨揭債權人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情形有所不同,爰尚無所詢互相牴觸問題。

四、查本案係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之有限公司出資移轉及變更章程,執行法院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在案,另依同法第129條之1規定,債務人應為第128條第1項行為時,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非命公司登記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具體個案請本於職權洽法院釐清辦理。

( 102.5.20 經商字第10202411000號 )

<經濟部函>

一、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規定查核股東名簿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故監察人行使職權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自仍應負保密義務。又本案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允宜按個案情形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三、參照本部98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148630、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068170號函釋影本,請參考。

(經濟部102.05.20 經商字第10202054200號)

二、股東會議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按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是以,董事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而股東會議未如董事會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規定,尚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因此,本部93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302036200號函釋:「股東會之開會方式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經濟部102.05.20 經商字第10202049140號)

三、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得要求提供股東名簿

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一、按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經濟部102.05.23經商字第10202057450號函)

<公司法>

公司法第218條

 

● 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規定查核股東名簿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故監察人行使職權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自仍應負保密義務。又本案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允宜按個案情形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三、參照本部98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148630、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068170號函釋影本,請參考。

(102.05.20 經商字第10202054200號)

公司法第205條

 

● 股東會議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按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是以,董事會議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而股東會議未如董事會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規定,尚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因此,本部93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302036200號函釋:「股東會之開會方式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102.05.20 經商字第10202049140號)

公司法第218條

 

● 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一、按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102.05.23 經商字第10202057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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