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船務代理業者因代付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進口費用產生之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其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其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並按本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代理業者申報上開進項稅額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
2.核釋有關法院判決移轉土地案件,義務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其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嗣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4567880號)
3.核釋新創技術作價入股課徵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核認規定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102.06.11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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