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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課稅釋疑。

一、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其已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2.07.31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

2.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一、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一、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二、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者,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

(財政部102.07.19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

4.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102.07.05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2.07.10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11號)

二、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7.03台財稅字第10200553750號)

三、奢侈稅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102.07.05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0088250號)

五、註銷登記退還溢付營業稅得申請先退後審

一、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二、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六、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可申請分單繳納

一、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二、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者,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

(財政部102.07.19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

七、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2.07.26台財稅字第10200603820號)

八、營利事業因信託獲配之股利應課稅

一、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其已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2.07.31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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