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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營學生餐點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課徵之補充規定。
符合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102.08.26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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