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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依募發條例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不課證交稅。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

2.變更欠稅金額解除出境限制案件再為限制出境時計算欠稅金額之原則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財政部102.09.12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3.核釋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財政部102.09.09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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