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一、員工分紅及股份基礎給付
係說明
1.員工分紅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認列為費用,若至次年通過發布財務報表日後有變動,依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董監酬勞亦比照辦理。
2.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給員工,其勞務成本之計算,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定價模式估計所給予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並認列為薪資費用;若有既得期間,於該期間認列。
3.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法規定保留由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予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認列為薪資費用。若認購不足,不得調整已認列薪資費用;若增資失敗,原認列薪資費用應予迴轉。
4.企業應認列因修改而使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總公允價值增加或對員工有利之影響。股份基礎給付協議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而進行調整,除屬實質反稀釋條款外,應視為修改合約條款而依IFRS
2規定處理。
5.企業自非員工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亦應於給與日衡量其公允價值認列為費用。
6.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或自有資產轉讓員工,企業應於給與日參照轉讓與員工孳息或自有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所收取勞務之公允價值,並認列為薪資費用,並認列相應之權益(資本公積)。
7.給與日之判斷,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給員工,給與日為轉讓價格與股數均已確定之日,通常為決定認股基準日之日或核准轉讓價格與股數之日。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由員工認購,給與日為現金增資轉讓價格與股數均已確定之日,通常為決定除權基準日之日或核准轉讓價格與股數之日。如另有通知員工或確認員工認股數之程序,亦得以通知員工或確認員工認股數之日為給與日,但須一致採用。
8.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參照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所收取勞務之公允價值,並認列為薪資費用。給與日為員工認購股數及認購價格確定當日,亦即為訂價日。
9.企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給與日所給予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及相對之權益增加。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10.21 IFRS問答集IFRS 2)
二、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決定方式疑義
係說明評估資產減損時之現金產生單位帳面金額即可回收金額如何決定。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10.24IFRS問答集IAS 36)
三、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發布
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於102年9月17日發布,並自102年12月15日起實施。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10.15最新消息)
四、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發布
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於102年8月20日發布,並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10.15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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