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Taiwan


A Global Network of Independent Accounting Firms

 
PKF International


English
 
首頁 關於大中 服務項目 事務所位置 資源分享 訓練課程 財務行事曆 主管機關 聯絡我們 專業資訊

會計審計

大中通訊

稅務

證券

<工商>

<公司登記>

有關公司申請辦理監察人解任登記疑義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6條附表,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因死亡而解任時,應檢附該人死亡證明書影本俾憑辦理變更登記;又於登記實務上,尚得以檢附訃聞之方式代替死亡證明書。另如死亡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係外國人時,除當地官方或醫療機構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或死亡證斷書外,如以檢附該國當地慣用之訃聞、訃報方式申請辦理,尚無不可。

( 102.11.8 經商字第10202130930號 )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29條

 

●兩家一法人公司踐行股份轉換於股份轉換生效日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3條第3項規定。

依企業併購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係有兩家一法人公司「進行併購」之機制,尚無疑義。兩家一法人公司踐行股份轉換於股份轉換生效日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3條第3項規定,先行指派新董事,並由該等新董事推選董事長,而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同時生效就任。

(102.11.29 經商字第10202440270)

企業併購法第30條
 

●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股份轉換方式被他公司收購為子公司時,被收購公司倘已發行特別股,若無章程需變更之情事,自無另行召開特別股股東會為股份轉換決議。

按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復按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應記載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事項。」是以,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方式被他公司收購為子公司時是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企業併購法既無明文規定,則依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之規定。」,倘無章程需變更之情事,自無公司法第159條規定之適用。

(102.11.28 經商字第10202135390)

<經濟部函>

一、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部分規定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條文略)

(經濟部102.11.14經審字第10204606270號)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除第八條第二項外,本部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

(經濟部102.11.14經審字第10204606280號)

三、會計師受託查核疑義

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第219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上開條文既稱「會計師」,自指受託會計師本人。準此,會計師受監察人委託至受查核公司進行上開條文所指事務之審核時,應親自為之。至於所詢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可否在受查核公司在會計師指導下進行查核一節,允屬受查核公司是否同意之問題。

(經濟部102.10.31經商字第10202121040號函)

四、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不得轉讓

一、按公司法第119條第1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法第117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反之,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43條規定)。綜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應不得轉讓,自不得變更為有限責任股東。

二、復按公司法第126條第3項規定,兩合公司得變更組織為無限公司。準此,兩合公司自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

(經濟部102.11.08經商字第10202127730號函)

五、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之執行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範圍,仍請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辦理。至於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監察人自得依權責辦理,並得影印或攝影為證(本部92年7月9日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參照)。

二、又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併為敘明。

(102.11.29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

<公司法>

公司法第218條

 

●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之執行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範圍,仍請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辦理。至於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監察人自得依權責辦理,並得影印或攝影為證(本部92年7月9日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參照)。

二、又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併為敘明。

(102.11.29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

公司法第119條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不得轉讓

一、按公司法第119條第1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法第117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反之,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43條規定)。綜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應不得轉讓,自不得變更為有限責任股東。

二、復按公司法第126條第3項規定,兩合公司得變更組織為無限公司。準此,兩合公司自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

(102.11.08 經商字第10202127730號)

< Back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PKF International ©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