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
一、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其註冊地國為日本之特別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所定第一上市(櫃)或興櫃之外國公司,其註冊地國為日本者,得免準用下列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上開註冊地於日本之外國公司,就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中之期間或期日,以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為計算基礎者,得以其依註冊地國法令指定之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替代之。
(金管會102.11.06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173號)
二、強制採用電子投票之標準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前揭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者,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六號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金管會102.11.08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
三、103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規定
主旨:有關明(103)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26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38437號函、102年10月29日證期(交)字第1020043876號函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明(103)年度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仍維持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不超過120家,其中包含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應採行電子投票者;惟自願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則不受每日120家之限制。
三、為使股東常會登記作業流程更加順暢,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須使用單一「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共用憑證」IC卡,向本公司辦理登記股東會日期。登記作業採時間優先原則,單日逾120家時,該日即不再接受登錄。本公司將於本(102)年11月至12月間辦理二次登錄單一IC卡及登記股東會日期之測試作業,作業時程及操作手冊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本公司將於本(102)年12月2日至18日期間所舉辦「上市相關業務宣導會」中,就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說明宣導,俾利所有公司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四、有關明(103)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將自明(103)年1月3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公司無論是否採電子投票均需上線登記,每家公司須使用已登錄之IC卡限點選1日,若公司未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登記股東會日期,或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完成公告程序。
(證交所102.11.13臺證上一字第1021805564號、櫃買中心102.11.20證櫃監字第1020201093號)
四、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規定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5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20551號函暨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
公 告 事 項: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之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期限,由原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8款規定。
二、配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條第3項之修正,對於第一上櫃公司因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召集30日前寄送開會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31日前補行公告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內容,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三、為明確規範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代其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之1標準之子公司申報之資訊內容,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四、配合「第二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複核要點」第5條增訂本國會計師調節代編之財務報表納入現金流量表,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5規定,將現金流量表併同納入定期公開資訊之申報範圍。
(櫃買中心102.11.19證櫃監字第10200283811號)
五、興櫃公司102年第2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結果缺失彙總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興櫃公司102年第2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如附件。
依據: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第6條及第6-1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本中心業已對興櫃公司102年第2季財務報告進行實質審閱完竣,爰彙總相關缺失如附件,供各界參考。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2.11.19證櫃審字第10201016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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