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1.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一、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廢止本部95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
(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2.核釋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一、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政部102.12.16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
3.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本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102.12.12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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