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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及外(陸)籍員工轉讓員工分紅配股之成本認定規定。

一、參酌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   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二、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財政部103.01.28台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令)

2.核定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 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0、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3.01.20台財稅字第10200705630號令)

3.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8405比1。

(財政部103.01.20台財稅字第10304507610號令)

4.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5.核定法院拍賣案件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之憑證種類及內容。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一)規定之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二、廢止本部8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

(財政部103.01.07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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