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乙案
按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另按同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準此,股東常會提出之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係以之期末盈餘作為盈餘分派基礎,倘公司無盈餘則不得分配。另期末盈餘之數字來源,一般係由期初保留盈餘,加計保留盈餘調整數及本期稅後淨利等計算之。至於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應視各個公司章程規定計算之,實務上有以本期稅後淨利與以實際分派數兩種方式,前經本部90年11月7日經商字第09002238390號函函釋在案。
(103.02.11
經商字第103020089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