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本部91年10月25日商字第09102240990號令以:「按刪除公司法第412條之理由,係為配合公司之登記、認許及其變更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規範,所作之修正,尚非禁止有限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準此,有限公司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又該財產須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本部99年12月15日經商字第0990018091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購買預售屋之「給付款」,並非「財產」。故股東購買預售屋之給付款,尚無上開函釋之適用。
( 103.6.3 經商字第103020450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