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
一、常見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
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常見缺失:
1、取得內部人身分未屆滿6個月,即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
2、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於股票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3、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每ㄧ日轉讓股數超過每ㄧ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上限。
4、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其申報轉讓之方式與實際交易方式不同(如申報以ㄧ般交易方式轉讓,而實際以鉅額配對方式轉讓)。
5、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全體合計每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超過10,000股,未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6、內部人轉讓持股前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未注意申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開始轉讓,申報轉讓給特定人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轉讓完畢。
7、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前申報。
8、內部人事前申報於集中市場轉讓者,若未於預計轉讓期間內完成轉讓,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未轉讓完成理由」,惟未辦理持股未轉讓理由之事前申報。
(二)持股轉讓事後申報常見缺失:
1、內部人未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變動情形。
2、內部人因誤植或疏漏未確實依實際持股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3、內部人已向公司正確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惟公司因誤植或疏漏,致未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
4、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後申報。
5、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後,未即通知公司。
6、內部人通知公司持股設質後,公司未依規定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申報並公告出質情形。
二、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3.07.03臺證監字第1030402425號)
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資料表及檢查表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三一一一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三、八、十三至十六、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一一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3.07.10金管證發字第1030026750號)
三、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茲彙列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事項:
(一)澄清媒體報導者,未依規於時限內發布重大訊息或未針對媒體報導內容回應澄清。
(二)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時,未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中申報相關資料。
(三)未於法人說明會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召開時間及地點,或未依規輸入法說會會議內容之中英文資料。
(四)董事會決議減資、盈餘分配案、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召開股東會日期或事由、對關係人捐贈或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未依規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五)股東會補(改)選董監事、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委(選)任、異動等,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相關資訊申報公告事宜。
(六)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或資訊申報內容,其後續事件發展發生重大變化,未依原申報條款及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如:訴訟案件、資產交易等。
二、請各上市公司善加利用本公司編製之「重大訊息申報作業操作手冊」、「資訊申報作業操作手冊」及「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辦理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等相關作業(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文件下載」之「使用手冊」項下)。
三、另
貴公司如對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等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繫,或洽詢張專員02-8101-3730、史專員02-8101-3019及張專員02-8101-3609。
(證交所103.07.15臺證上一字第1031803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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